以高质量立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2025-11-22 09:09:25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王晓丹

立法是法治之先导,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牢牢把握黑龙江在国家发展大局中的战略定位和重大任务,锚定维护国家‘五大安全’,建好建强‘三基地一屏障一高地’,加快建设‘六个龙江’、推进‘八个振兴’目标,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切实用高质量立法服务保障全省高质量振兴发展。”近日,2025年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在哈尔滨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在会上介绍了立法工作经验做法。

围绕“五大安全”开展立法

黑龙江是边疆大省,作为祖国的“北大门”,肩负东北边疆繁荣稳定和长治久安的使命责任。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将服务国家战略作为立法的首要任务,以严密的法规体系守护关键领域安全,让国家战略在龙江大地落地开花。

紧贴国家陆地国界法立法步伐,省人大常委会重新制定《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条例明确了边境管理职责分工,细化了边防基础设施保护、边境地带生产经营活动、边境生态环境、边境旅游以及护边员队伍建设等具体要求,创新性地将国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条款,推进公民国土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民以食为天,国以粮为安。省人大常委会积极做好“粮食安全”立法的大文章,贯彻落实黑土地保护法,及时修改《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为全省建成高标准农田近1.2亿亩、突破绿色有机食品基地面积1亿亩提供了坚实制度支撑。围绕构建粮食安全保障制度体系,先后制定出台《黑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黑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并在全国率先出台省级层面的《黑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条例》,确保“中国饭碗”装上更多优质“龙江粮”。

生态兴则文明兴。省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生态安全,制定《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助力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黑龙江是林草资源大省,为保障和促进林长制实施,筑牢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自2021年起全面实施林长制,建立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制。为推动全省林长制在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上有序运行,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黑龙江省林长制条例》。条例突出对林草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明确实施林长制的工作原则和机制、五级林长的组织体系和责任、林长巡查和约谈整改制度,强化生态护林员管理和队伍建设等,有效解决了林草资源保护发展谁来干、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变“林长制”为“林长治”,为加快推进绿色龙江、美丽龙江建设,建好建强北方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法治保障。

围绕新兴领域开展立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加强新领域新赛道制度供给,完善推动战略性产业发展政策和治理体系,引导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要求,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探索性功能,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向新而行”增添新活力提供制度保障。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动力。省人大常委会几易其稿,出台《黑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共7章86条。条例围绕创新发展任务、突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做大数智产业规模、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营造数字经济发展良好环境等方面作出规定。条例对于以法治方式推动我省数字经济做强做优做大,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是省委深改委2022年度工作要点改革任务之一,是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领衔抓改革任务。省委主要领导对条例高度重视,多次对具体条款作出重要批示。省人大常委会党组3次召开立法专题会议听取汇报、研究修改。条例明确数据资源的一般权益、完善公共数据管理机制、推动培育建设数据要素市场、规定政策导向和具体措施,为通过大数据手段助力我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制度保障。

为加快构建“4567”现代化产业体系,省人大常委会紧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和未来产业孵化培育,制定《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对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生态环境、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强化成果转化组织实施、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措施、细化尽职免责工作机制等作出明确规范,其中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成为条例亮点之一。条例明确支持高校院所建立赋权管理制度,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所有权,推行“约定收益+全部赋权”“先使用后付费”制度模式,有效激发了科研主体活力。

知识产权是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保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知识产权工作进行明确细化。条例贯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与服务全链条,明确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促进老字号与商标一体化保护等内容,对我省依法有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创新龙江建设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

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开展立法

更好的营商环境能激活更高质量发展的活力。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持续开展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立法,用法治手段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构建“1+N”营商环境法规体系:以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基础,先后出台《黑龙江省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条例》《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等多部地方性法规,护航黑龙江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全国较早出台《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聚焦突出问题和瓶颈堵点,围绕制约和影响营商环境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开放环境、法治环境,以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创新体制机制,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包容、可预期的良好环境。条例专设守信践诺一章,向影响营商环境的痼疾和难点“亮剑”,专门解决招商引资等领域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坚决解决“新官不理旧账”难题。

针对我省民营经济总量偏小、市场主体偏少,产品竞争能力弱、创新型企业偏少等实际,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条例在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提质扩量增效、人才保障支撑、金融支持等方面做出制度设计。为保证民营经济组织的投标、中标空间,创设性地提出“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预留一定的比例”,同时规定国企、民企在贷款利率、贷款展期续期上享受同等待遇,有针对性地解决民营经济组织贷款方式单一等融资难、融资贵难题,并对民企征收过头税做出禁止性规定。

黑龙江省地处我国向北开放前沿,有着2900多千米的边境线,27个国家一类口岸,是共建“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国家沿边开放大省。省人大常委会聚焦建好建强向北开放新高地和开放龙江,制定《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突出龙江辨识度,对发展冰雪经济,发挥生态、区位优势发展特色文旅,加强互市贸易落地加工,积极开展跨境农业合作等作出规定,推动自贸试验区在制度创新、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深化对外开放合作等方面大胆探索、先行先试,让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实现有法可依,更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黑龙江冰雪旅游“火爆出圈”,哈尔滨冰雪大世界、太阳岛雪博会、雪乡等景点成为南方“小土豆”旅游热门打卡地。省人大常委会践行“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从加强冰雪经济发展顶层设计、巩固冰雪旅游产业发展优势、大力发展冰雪文化产业的视角,制定《关于促进东北三省一区旅游业协同发展的决定》,打造践行“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先行区,对促进旅游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冰雪旅游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冰雪旅游,引领国内冰雪市场、冰雪产业和冰雪文化,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冰雪旅游品牌等作出明确规定。

围绕幸福龙江建设开展立法

立法为民,是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最鲜明的底色。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将“人民至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每一部法规都满载民意。

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立法工作机制,积极搭建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打造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龙江实践”,让每一部地方性法规都满载民意、贴近民生、顺应民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组建立法咨询(备案审查)专家库,遴选64名法律、经济、社会、城建、环保等多个领域的省内外多所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教授、专家,以及具有法律实务经验的法律工作者入库,确保出台的每一件法规都有专业性保障。成立地方立法(备案审查)研究中心,省人大常委会与哈尔滨工业大学、黑龙江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东北林业大学、东北农业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等6所高校签约成立黑龙江省地方立法(备案审查)研究中心,提高立法参与度和影响力,努力把研究中心建成高质量立法的“加油站”“补给点”。

基层立法联系点一头连着立法机关,一头连着基层群众,是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载体。省人大常委会已建成省级基层立法联系点46个、国家级立法联系点2个,畅通民意表达“最后一公里”,将基层“原汁原味”的意见建议和实际情况反映到立法机关,推进法规草案“到群众中去”,意见建议“从群众中来”,让高质量立法融入更多更广泛更有乡土气息的民意元素,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家暴不是‘家务事’,为家暴受害者撑起法律‘保护伞’。”省人大常委会发挥主导作用,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回应家庭建设需求,制定《黑龙江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条例科学界定家庭暴力概念,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预防、处置、受害人救助等作了明确和规范,为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为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女职工的氛围,全面提升女职工的幸福感、获得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条例加强对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围绝经期等“五期”保护,明确医保基金发放生育津贴时长从98日增加到158日,发放标准居全国前列。条例规定了女职工合理的休息休假权利,每两年组织一次乳腺癌、宫颈癌筛查,通过体检帮助女职工对疾病做到早筛查、早发现、早治疗,要求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和公共服务场所建立女职工休息室和母婴室,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聚焦社会综合治理,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黑龙江省调解条例》。条例是全国率先对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加以综合性规范的地方性法规,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等一并做出规范,从地方立法层面为相关调解工作提供依据,弥补调解组织设立程序等制度缺失。

为提升教育督导水平、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条例细化政策措施,规范督导活动,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区分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分类明确不同教育阶段督导活动基本要求和工作重点,将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校舍安全等内容纳入督导事项。

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制定《黑龙江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条例规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工作原则,规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明确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内容与标准,强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支持与保障措施,依法保障我省老年人过上有品质、有尊严的晚年生活。

新征程呼唤新担当,新使命需要新作为。省人大常委会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黑龙江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高质量立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龙江实践新篇章提供法治保障。

本版稿件由 尹栋 吴萌 本报记者 王晓丹采写

编辑:
审核:
统筹: